深府行复〔2025〕6673号
申请人赖芍江: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调查结果并书面答复。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8月1日受理,并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6673号),认定被申请人收到你的举报后经核实认为暂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你所反映的问题,其以《处理意见书》形式对案涉举报作出的处理并无违法或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以《处理意见书》对你的举报作出的处理。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667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1月2日
(联系人:马先生,电话:0755-8201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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