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7007号
申请人罗雅亮:
你因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其关于深圳市龙岗区香益商贸行(个体工商户)的举报(编号:21440300002025071811298745)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于2025年10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7007号),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作出的上述不予立案决定。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700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联系人:徐女士,电话:0755-8201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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