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8165号、8166号
申请人吴博文:
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SZPHHC012(2025)5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博文)》和SZPHHC012(2025)54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1日分别作出深府行复〔2025〕8165号、深府行复〔2025〕8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答复书作出的行政行为。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5〕8165号、深府行复〔2025〕8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1月6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201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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