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0179号
申请人许银楷:
你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编号为440303420250036041),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0179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017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755-8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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