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9504号
赵乃洁: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宝安大队为被申请人,称不服其作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告知书”,但事实和理由部分却陈述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若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实质系不服行政处罚,则你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你提交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告知书”系被申请人处理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信息,并非终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请提交案涉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文书名称、及内容修改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重新提交修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补正材料应当自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8000;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5〕9504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5〕9504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1月23日
(联系人:黄先生,电话:0755-8201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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