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0622号
赵乃洁: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为被申请人,称不服其作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告知书》,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告知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你的复议申请存在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请提供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明材料,如《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请提交修改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完整填写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和文书号,被申请人应当为落款单位的全称,行政复议请求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补正材料应当自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8000;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5〕10622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5〕1062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755-82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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