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0522号
申请人苏子兰:
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宝安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61115028766)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你在复议期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0522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052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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