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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6-01-0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5〕10522号

申请人苏子兰:

  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宝安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61115028766)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你在复议期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0522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052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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