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1392号
申请人赵美: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宝安大队为被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告知书》(编号:4403066065640175,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涉案《告知书》。
经审查,本案涉案《告知书》属于过程性通知及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而非终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最终的、直接的影响,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1392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139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联系人:黄先生,电话:0755-8201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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