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2015号
申请人程健:
你以“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查,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1月18日作出的超级盒(深圳)仓储有限公司(91440300MADXG9WW8E)经营场所【天虹购物中心(龙华店)立体停车场地上L2层1号客梯厅旁】渗水不属于消防监管职责具体行政行为(事件号LH202510311004)”,该答复系由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应当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的受理条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2015号),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如你对该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201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1月7日
(联系人:杜女士,电话:0755-8201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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