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0669号
李小虎:
你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罗湖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32083131981)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审理期间,你向市政府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深府行复〔2025〕10669号《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如你对该终止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5〕10669号《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1月19日
(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755-82019109)
附件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