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0330号
申请人朱旭亮:
你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福田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304382232297)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于2026年1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0330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福田大队对你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304382232297)。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033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
(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755-8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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