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1787号
申请人曹堪亮:
你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华大队以《简易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9110683460)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间,你向市政府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市政府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1787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178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2月6日
(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755-8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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