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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6-02-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6〕677号

申请人丁祺: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侦科、法制科为被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i深圳APP”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列明“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但“i深圳APP”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网络渠道,如向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现场或者邮寄方式提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02,联系电话:0755-88168952)

  二、如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南山区人民政府”修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补正材料应当自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9123;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6〕677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三、在重新提交申请复议申请书时,申请行政复议需列明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和复议请求。(一)根据你提交的证据材料,请将被申请人修正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二)复议请求可保留第一项,其他请求可作为事实与理由部分提出,但如涉及被申请人其他行政不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请另行提请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如涉及刑事方面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67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联系人:宁先生,电话:0755-8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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