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5〕11857号
申请人叶孝桓:
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关于深圳市维艺欣灯饰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2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深府行复〔2025〕1185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5〕1185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3月6日
(联系人:黄女士;0755-82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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