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1556号
申请人程曦:
你称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2月14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你提交的材料中并无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26年2月28日向你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告知你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被申请人向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材料。2026年3月2日,本机关收到你的补充材料,你提交了图片及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但未提交被申请人向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后,行政复议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3月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1556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155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
(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755-8201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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