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1944号
申请人黄友荣:
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深社保职养金核决字〔2026〕050003405号《深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准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你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24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194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194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4月8日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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