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870号
申请人李洪鑫: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你关于深圳市华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042601081622448242401)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870号),认为收到你提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违法,你的举报不符合规章规定的立案条件,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违法或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对你关于深圳市华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042601081622448242401)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87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4月14日
(联系人:马先生,电话:0755-8201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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