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1827号
黄安敏:
你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宝安大队为被申请人,称不服其于2026年3月1日作出的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告知书》系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存在交通违法记录的程序性文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3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1827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6〕182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4月14日
(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755-82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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