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3455号
申请人杨明: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南山大队于2026年1月6日以深公(交)行罚决字〔2026〕44030527138994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34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你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345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5月9日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2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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