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4491号
申请人茅剑波:
你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圳民意速办,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并主张“……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经审查,你提交的“诉求详情”页面显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你关于闲鱼店铺“手机维修配件自助下单”的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因此,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表述不清楚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办于2026年5月15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4491号),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明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上述不予受理决定还是认为被申请人对你的举报未履行立案(告知)职责违法。如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449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5月27日
(联系人:徐女士,电话:0755-82019986)
附件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