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4373号
申请人郭洪:
你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福田大队”为被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304382238660),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缺乏涉案行政强制措施的裁决文书,市政府已于2026年5月12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4373号),通知补正如下事项:
一、请提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裁决文书。
二、请提交委托代理人郭中殷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请提交由你本人亲笔签名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书应明确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和收件人的联系电话。
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437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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