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4637号
申请人朱延伟:
你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于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鉴于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主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外出就医违法戴手铐脚镣(无),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又主张清湖派出所存在违法行为,另外在与本机关工作人员电话沟通的过程中又主张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亦存在违法行为,而违法戴手铐脚镣行为明显不属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故请你明确在本案不服的是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外出就医违法戴手铐脚镣行为,亦或是其他行政行为。需要提醒你的是,如你不服的是清湖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你应当自收到本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补正材料,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窗口),电话:0755-82018000。请在补正文书上注明“深府行复〔2026〕4637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463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6月5日
(联系人:马女士,电话:0755-82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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