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3948号
申请人蔡政璜:
你不服被深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作出的《深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编号:第440300202604099992ahf09153509号,以下简称《核对报告》),以深圳市民政局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于 2026年4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3948号),认为《核对报告》系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核对机构受委托对居民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事实证明材料,未对你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你如对《核对报告》中记载事项有异议,可依据《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请,依法寻求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述《不予受理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394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6月8日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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