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4374号
申请人郭洪:
你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被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措施凭证》(文书编号:440304382238660),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错列被申请人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请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更正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福田大队后重新提交。
补正材料应当自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9115;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6〕4374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437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6月12日
(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2019115)
附件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