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3901号
申请人曾国炬:
你称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福田大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42717968323),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已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向市政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市政府已于2026年5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3901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福田大队以4403042717968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果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390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6月10日
(联系人:刘先生,电话:0755-8201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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