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5730号
申请人涂省东:
你称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宝安大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由于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情形,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6月12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57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请提交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系被申请人处理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性、程序性文书,并非终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请提交被申请人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如《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补正材料应当自你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9766;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6〕5730号补正材料”字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573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7月1日
(联系人:刘先生,电话:0755-8201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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