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5793号
范秀霞: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岗大队平湖中队”为被申请人,称不服其以“非机动车违规载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的复议申请存在错列被申请人的情形,且你所提交的案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告知书》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性、程序性文书,并非终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请提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明材料,如《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请重新提交修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中,被申请人应当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加盖印章单位名称的全称,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文书名称及内容规范填写。
补正材料应当自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8000;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6〕5793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6〕579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7月7日
(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755-8201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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