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4449号
申请人肖龙飞:
你因不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以深交简罚决字第[2026]FTD0011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4449号),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以深交简罚决字第[2026]FTD0011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444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7月14日
(联系人:宁先生,电话:0755-82019123)
附件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