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4477号
申请人翁宇:
你因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你关于深圳富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编号:1440303002026040931545485)未依法履行调解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4477号),认定被申请人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已履行规章规定的投诉调解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447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7月20日
(联系人:马先生,电话:0755-8201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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