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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6-07-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6〕6472号

申请人胡龙:

  你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处罚虚假宣传商家,赔偿损失”。经审查,首先,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未发现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经本机关核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你关于深圳市凯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分别作出了终止调解、不予立案决定。其中,投诉终止调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其次,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能证明有关消费者系你本人,即无法证明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由于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29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6472号),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明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并针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具体的复议请求。如,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你关于深圳市凯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请求予以撤销等。

  二、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可证明是你本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的证据,如实名支付记录等)。

  补正材料请提交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8000。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647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7月21日

(联系人:深圳市复议办,电话:0755-82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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