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6024号
申请人罗媛媛:
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宝安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深圳 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14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并无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明材料。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被申请人向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材料。2026年7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申请人提交了罚款缴纳环节截图,但未提交被申请人向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缴纳”环节截图仅能证明申请人有待处理违章,属于申请人处理相关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性、程序性环节,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文书,不直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后续,申请人在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另行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罗媛媛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602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
(联系人:刘先生,电话:0755-8201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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