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司行复〔2026〕133号
申请人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以深福司律举答字〔2025〕第1174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举报事项答复书》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司法局已于2026年7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司行复〔2026〕133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司行复〔2026〕13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26年8月4日
(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755-82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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