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7624号
申请人陈娉娉:
你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被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罗湖大队(处罚单)”,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经审查,你提起的复议申请存在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
一、如你不服被申请人以《决定书》(编号:440303110146286)作出的行政处罚,请提交《决定书》(编号:440303110146286)。请一并提交修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中,被申请人应为前述《决定书》落款单位的名称全称;行政复议请求可修改为请求对被申请人以《决定书》(编号:440303110146286)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二、如你不服被申请人执行《决定书》(编号:440303110146286)时加处罚款的行政行为,请提交加处罚款的证明材料。请一并提交修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中,被申请人应为前述《决定书》落款单位的名称全称;行政复议请求可修改为请求对被申请人加处罚款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本案中,你只能对一个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并按本通知的要求向本机关明确及提交修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至于其他行政行为请另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材料应当自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窗口,联系电话:0755-82018000)。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6〕7624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6〕762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8月20日
(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755-82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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