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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6-08-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6〕7702号

申请人杨惠雯

  你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宝安大队为被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告知书》(以下简称涉案《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案涉案《告知书》属于过程性通知,而非终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最终的、直接的影响,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7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7702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如你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770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8月20日

(联系人:黄先生,电话:0755-8201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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