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6465号
申请人刘力军:
你称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宝安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61121859172)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已依法受理。审查期间,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于2026年8月07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6465号),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646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8月26日
(联系人:洪先生,电话:0755-82019766)
附件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