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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6-08-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6〕8447号

侯登云:

  你称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2026年6月23日作出的深公(交)行罚决字〔2026〕440309270252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你的复议申请存在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你明确不服的行政行为,并根据以下情形作出补正:

  一、如你不服的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对你作出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根据上述深公(交)行罚决字〔2026〕44030927025220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提交修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在落款“申请人”处手写签名。其中,被申请人应当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单位的全称(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华大队),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时间、编号、名称及内容填写,行政复议请求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二、如你不服的行政行为是对你作出的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提交被申请人对你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由你本人签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并另行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材料须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正(市政府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窗口,联系电话:0755-82018000)。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68447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6〕8447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755-8201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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