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8655号
申请人程紫浩:
你以深圳市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为被申请人,不服其于2026年8月3日向你作出的《告知书》,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6年8月3日,市信访局向你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您于2026年07月28日提出的信访诉求(编号:WT4400002026072961318),我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您的诉求应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反映,由于因该局未联通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无法线上答复您案件处理情况,请您直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反映您的诉求:1、涉及银行、保险领域的相关诉求,您可以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消费者维权热线12378(工作日9:00-17:00)、微信小程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平台’反映诉求。2、涉及与金融机构民事纠纷事项,您可以向深圳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申请调解(银行金融机构类调解电话:0755-82084001,保险金融机构类调解电话:0755-83529699)。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通信、来访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A区31楼。邮编:518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因此,你不服涉案《告知书》,并认为市信访局未将其投诉的事项转交有关机关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8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8655号),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如你对该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865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9月2日
(联系人:杜女士,电话:0755-8201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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