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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6-09-16 字号:[大中小]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6〕7542、7543号

申请人曹壮:

  你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你关于汕头市潮阳区老潮夫食品经营部、平和欣宏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审查期间,你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8月19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7542、7543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7542、754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9月15日

  (联系方式:市复议办,电话:0755-820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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