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9364号
刘嘉欣:
你称不服被申请人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403036085263710)”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经审查,你的复议申请存在表述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你明确不服的行政行为,并根据以下情形作出补正:
一、你提交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告知书》仅是行政处罚前的告知文书,而非终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请提交被申请人对你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明材料,如《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请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证明材料修正并重新提交由你本人签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中,被申请人应当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单位的全称,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根据处罚决定书的编号、文书名称及内容填写,行政复议请求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或者确认违法。上述材料须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正(市政府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窗口,联系电话:0755-82018000)。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6〕9364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6〕9364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9月30日
(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755-8201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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