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6〕8149、8150号
申请人刘明勇:
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罗湖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福田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31707765350,4403041715739901)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8149、深府行复〔2026〕8150号),决定维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罗湖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福田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31707765350,4403041715739901)作出的行政行为。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8149、深府行复〔2026〕815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10月9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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