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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6-10-10 字号:[大中小]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6〕8149、8150号

申请人刘明勇:

  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罗湖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福田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31707765350,4403041715739901)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9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8149、深府行复〔2026〕8150号),决定维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罗湖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福田大队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31707765350,4403041715739901)作出的行政行为。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6〕8149、深府行复〔2026〕815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10月9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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