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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1-07-1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1〕2325号

申请人黄裕龙:

  你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你关于反诉申请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1】211号仲裁案件的工作人员态度恶劣,通过网上申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作出处罚、赔偿损失及做出道歉。深圳市政府已于2021年6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2325号),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对你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你如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232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联系人:权晶,电话:0755-8305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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