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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1-08-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1〕1251、1254、1258、1260、1261、1267、1269号

申请人东益扬配件(深圳)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32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51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56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52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40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3033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31号(详情见附表,以下统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上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深圳市政府已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1251、1254、1258、1260、1261、1267、1269号),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32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51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56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52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40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3033号、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31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你公司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1251、1254、1258、1260、1261、1267、126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联系人:权晶,电话:0755-83057555)


  附表:

序号

案号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的文号

职工姓名

责令履行的义务

1

深府行复〔2021〕1251号

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32号

叶万成

补缴2011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5930元

2

深府行复〔2021〕1254号

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51号

梁亚群

补缴2011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21445元

3

深府行复〔2021〕1258号

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56号

陈婉玲

补缴2010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8126元

4

深府行复〔2021〕1260号

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52号

张海兰

补缴2010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6397元

992929216158920199999929929201元

5

深府行复〔2021〕1261号

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40号

谢梅

补缴2012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3357元

6

深府行复〔2021〕1267号

深公积金责限〔2021〕02-3033号

王秀

补缴2010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21792元

7

深府行复〔2021〕1269号

深公积金责限〔2021〕02-2731号

冯道平

补缴2011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7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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