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1〕2659号
申请人同晓辉: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深律协申执委复字[2021]134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结果复核决定书》,向深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决定书等。深圳市政府已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2659号),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深律协申执委复字[2021]134号《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结果复核决定书》。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1〕265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联系电话:0755-8305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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