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1〕4484号
申请人颜风燕: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21年9月13日以深龙岗公(龙岗)不罚决字〔2021〕3398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邮寄方式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政府已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深府行复〔2021〕44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故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出(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深府行复〔2021〕448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联系人:宋茜,电话:0755-8305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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