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2〕1192号
申请人李希:
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深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
我办已于2022年5月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2〕11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知你补正以下事项:申请书中列明的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又提出“请求归还驾驶证、减轻罚款处罚”,但仅提交了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交被申请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证据。由于被申请人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明确你要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分别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上述补正材料须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我办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楼深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收案窗口),联系电话:0755-83053827】。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2〕1192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2〕119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联系人:宋女士,电话:0755-8305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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