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府复决〔2017〕723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安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初汉,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将凌波湾内库水域划定为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将凌波湾内库水域(即深圳市南海实业有限公司西丽湖南海明珠钓鱼俱乐部水域)划定为“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违法;2、重新审查《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0]80号)的合法性。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6年6月份向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根据被申请人“深人环函(2016)824号” 和深圳市水务局“深水函(2016)1610号”文及其附件,申请人聘请深圳市通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10月针对前述文件所述范围进行了测绘。对比《测绘报告》和前述文件,可以确定被申请人划分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是没有依据国家标准而进行划分,违法将申请人为西丽水库投资建成凌波湾副坝后独立的凌波湾内库水域(即深圳市南海实业有限公司西丽湖南海明珠钓鱼俱乐部水域)划定为“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并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所依据的《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也是不合法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复议时间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应予以驳回。1、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深府[1995]196号《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下称“深府196号文”)可知,申请人所称的“西丽湖南海明珠钓鱼俱乐部水域”已经被划定为“西丽水库-长岭皮水库水源保护区”。申请人于1995年8月14日就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2、即便申请人不知道深府196号文,申请人于2016年6月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回复时,已告知了西丽水库以及水源保护区的区划图及其所有邻近西丽湖度假村凌波湾副坝的具体坐标,也知道了该行政行为。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时间是2017年1月3日,远远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60日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因此,复议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不是该行政复议申请的适格主体,应予以驳回。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5年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主体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并非被申请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5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划”。被申请人作为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中只是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规划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但并非作出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行政机关。综上,被申请人并未将申请人为西丽水库投资建成凌波湾副坝后独立的凌波湾内库水域划定为“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规定,被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请求本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对西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划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存在违法的情形。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1995年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并予以颁布,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版)第二十条及(2008年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规定,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749-201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提出方案,经过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组织上报、区划批复、实施管理等流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报送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调整区划的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存在违法情形。
四、申请人无权提出对《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0]80号)进行审查。1、《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0]80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可复议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可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2000]80号文并不是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需附带审查的问题。2、《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0]80号)已经被废止,没有重新审查的必要。深圳市人民政府2000年颁布的《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0]80号)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2006年颁布的《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2006]227号)废止,且《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2006]227号)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15]74号)废止。
因此,《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0]80号)已废止,没有进行审查的必要。
综上,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时间已超过复议期限,且被申请人也不是适格的主体,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1995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1995]196号),划定西丽水库-长岭皮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上述凌波湾内库水域。2000年7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0]80号),继续将上述“凌波湾内库水域”划为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2006年10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6]227号),保持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不变,同时废止深府[2000]80号文。2015年8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关于调整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15]74号),同时废止深府[2006]227号文。申请人认为划定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6年12月27日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复议。同时,要求本机关审查深府[2000]80号文的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十条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划定,并予以公告。跨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本案,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的,不属于对特定公民、法人或组织作出的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申请人请求本机关审查《关于重新划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深府[2000]80号)的合法性,如前所述,由于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行为并非可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也就不存在《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可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情形。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宝安某公司提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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