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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复决〔2017〕649号

来源: 日期:2017-04-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府复决〔2017〕649号

  申请人:高**,男,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深圳市**区**街道**路**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

  法定代表人:王卫,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是信口雌黄。(2016)粤0308行初772号案件中,申请人是原告,被申请人是被告,被申请人聘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对付申请人,其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程序和合同价款均与申请人有关。

  三、被申请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在采购活动完成后的结果,被申请人拒绝公开,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也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来信,要求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2016)粤0308行初772号案件,被申请人在有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2、(2016)粤0308行初772号案件,被申请人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经费来源;3、(2016)粤0308行初772号案件,被申请人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程序和合同价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其中告知申请人:一、其申请公开的第一事项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二、被申请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非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该过程中产生或者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款的政府信息范畴。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三事项与其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复函的依据如下:

  一、事实依据。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来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针对第一项信息公开的申请,诉讼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已在《行政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对此进行了告知,该申请事项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针对第二、三项信息公开的申请,被申请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非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该过程中产生或者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且该事项也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

  二、法律依据。综合上述情形,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主张,涉案的复函没有发文字号;其第二、三项信息公开的申请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且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无发文字号为由,要求撤销涉案的复函并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非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该过程中产生或者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款的政府信息范畴。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三事项与其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诉求。

  经查:2016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一、(2016)粤0308行初772号案件,被申请人在有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二、(2016)粤0308行初772号案件,被申请人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经费来源;三、(2016)粤0308行初772号案件,被申请人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程序和合同价款。申请公开的方式为:书面答复和附诉讼代理合同。申请用途为:依法监督。2017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该答复函的主要内容为: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二、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信息,被申请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非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该过程中产生或者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款的政府信息范畴,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三事项与其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复函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行为,该过程中产生或者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款的政府信息范畴。被申请人作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该复函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信息公开答复函不属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形式,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要求其加注发文字号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1日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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