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深圳市行政复议网上服务平台 > 文书公开

深府复决〔2017〕638号

来源: 日期:2017-04-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府复决〔2017〕638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

  法定代表人:王卫,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以深人社认字(宝)[2016]第530848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16年4月28日晚上,申请人的同事在某公司宿舍楼下发生争吵,申请人在劝阻工友打架的过程中右手被意外砍伤,后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申请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应当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该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根据申请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固定工作时间,24小时候班,在接到出车短信15分钟内赶到公司装货即可,因此事发时属于工作时间。二、该伤害发生在工作地点:根据申请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作地点在某公司,即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道某某码头某区某号。事发时申请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某某街道某某码头某区某号,因此事发时属于工作地点,该伤害发生在工作地点。三、该伤害因工作原因发生:司机的本职是开车,但是作为公司的员工,其工作职责包含但不限于本职工作,还包括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等。申请人为维护公司财产利益免遭暴力损害而出面劝架,该行为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故该伤害是因工作原因发生。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法律适用错误,有失公平、公正原则。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人社认字(宝)[2016]第530848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深人社认字(宝)[2016]第530848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系某公司的员工,申请人下班后在公司宿舍楼下因劝架遭受他人暴力伤害之情形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被申请人作出上述认定的依据如下:

  一、事实依据:1、申请人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照职工、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确认双方对其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没有异议。因此,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申请人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申请人系下班后,非在工作场所,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他人暴力伤害受伤。申请人主张其系在工厂因劝阻工友打架而遭受他人的暴力伤害,对于上述主张,被申请人展开调查,由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足以认定,申请人系在下班时间,在宿舍区域,同事因琐事斗殴期间前往劝架而遭受其暴力伤害,该事件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被申请人综合上述情形,认为申请人系因他人之间的私人纠纷而受到暴力意外伤害。

  二、条例依据。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受伤之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其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三、复议申请人的复议主张不成立。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主张:其系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因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而劝架,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范围。被申请人认为,工伤条例主要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意外伤害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本案属于刑事案件衍生的工伤认定程序,而依照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所确认的事实,申请人系在下班时间,在宿舍区域(从宿舍下楼买水喝途中)对两名同事之间的纠纷进行劝架时遭受意外伤害,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不属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不属工伤保障范围。

  根据以上事实以及条例的依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依据,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

  经查:2016年8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称其系某公司的职工,2016年4月28日晚上21:30左右看见两个工友在厂里打架,上前劝阻时被工友砍伤右手。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病历本、疾病症断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以及证人证词等。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并向公安机关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深人社认字(宝)[2016]第530848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为申请人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受伤的情形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申请人不服该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仅当职工符合该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该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方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本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依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某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接到出车短信后必须20分钟内到达指定工作场所。申请人受伤时并未收到公司出车的短信,而是在公司聚餐完回到宿舍后从宿舍楼下楼去买水喝途中。公司聚餐完工友各自回宿舍的事实,有申请人本人及其工友徐某某的询问笔录、工友文某某的讯问笔录为证。申请人是在劝阻同事纠纷打架时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违法或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深人社认字(宝)[2016]第530848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