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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复决〔2017〕566号

来源: 日期:2017-04-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府复决〔2017〕566号

  申请人:甘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以深交罚决第L002437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6年11月21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2437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获悉,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2016年10月20日16时驾驶粤B XXXX轻型普通货车运输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并作出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调查取证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而被申请人在2016年10月20日16时对申请人的调查中只有周某一个执法人员在现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另一名执法人员朱某并未出现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明显违法。请复议机关调取被申请人当天执法录像核实,并向申请人出示当天的执法录像和笔录等证据核查。2、处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只是通过当天一名执法人员的简单调查后就作出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前也未对当天运输的物品送第三方法定机构检验认定,证据链条不完整,程序违法。申请人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2437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6年10月20日16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龙城街道中海康城旁对粤BXXXX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申请人证实,当天下午他驾驶该车运输10桶、150升汽油,从中海康城旁的中石化加油站运往清林径水库。车辆的所有权人是深圳市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管理处。申请人不清楚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经查,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车主深圳市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管理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当天,粤BXXXX车运输的汽油属于《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危险货物,危险类别为3类。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执法录像予以证实。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认定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遂开具了深交违通第L001758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10月2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11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取证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开具了深交罚决第L002437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2月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二、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认定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三、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有关人员出示了合法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收集证据,听取了申请人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告知相关权利,送达法律文书,依据调查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案件事实清楚。第一,当天申请人已在执法现场自认所运输货物为10桶计150升汽油,并已签名确认该询问笔录。因此,现场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所运输货物为汽油,被申请人不必要另行抽样检验。第二,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程序违法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002437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经查:2016年10月20日16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龙城街道中海康城旁对粤BXXXX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当天申请人驾驶的该车上有10桶150升汽油,从中海康城旁的中石化加油站运往清林径水库。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该车所有人深圳市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管理处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经调查询问、取证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事实,遂开具了深交违通第L001758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送达。2016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深交罚决第L002437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3万元罚款。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朱某、周某的执法证复印件、现场执法录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本案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违法或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经审查,被申请人在调查和进行检查时,有朱某、周某两名执法人员参与,且都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涉案危险货物为汽油,属于《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危险货物,申请人在其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中承认运输货物为汽油,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故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深交罚决第L002437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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