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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复决〔2017〕86号

来源: 日期:2017-04-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府复决〔2017〕86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以深人社函〔2016〕10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深人社发(2013)88号文”中有关内容涉及离休干部去世后的待遇,与申请人等家庭成员存在利益关系。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以深人社函〔2016〕10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以上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收到后,经研究后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收到深人社函〔2016〕10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二、申请人主张事项属于秘密事项,依法不予公开。申请人主张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有关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待遇”。经查,该文件属于秘密文件。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秘密”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和《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

  另外,按照管理权限,离休干部的管理事权在市委组织部门,申请人希望了解的是有关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待遇,有关事宜应向市委组织部门了解。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请求依法维持。

  经查:2016年9月14日,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深人社发(2013)88号文,即有关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待遇的文件。

  2016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深人社函〔2016〕10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称:“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秘密’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和《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不予公开。离休干部的管理权限在组织部门,有关事宜可向组织部门了解。”

  申请人不服此答复,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深人社函〔2016〕10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亦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深人社发(2013)88号文,意欲了解有关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待遇的问题。但根据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意见和证据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文件,系由被申请人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定密为“秘密”的文件。被申请人据此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属于“秘密”事项,依法不予公开,并无违法或不当。此外,被申请人根据《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干部退(离)休审批权限的请示的通知》(深办发〔1993〕54号)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有关离休干部的管理权限在组织部门,有关事宜可向组织部门了解,亦无不当。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深人社函〔2016〕10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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